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學生欺凌的常見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肢體欺凌、言語欺凌、財物欺凌、社交欺凌、網絡欺凌。
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預防“學生欺凌”,應做到“三不”,即: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觀者。
不攜帶較多的錢和手機等貴重物品,不公開顯露自己的財物。與同學友好相處,寬容、理性、平和解決矛盾糾紛,不采用過激方式。當發現學生欺凌行為時,言語規勸,告誡對方這種行為的不良后果,讓對方自行放棄。在人多的時候,可以大聲呼救,吸引他人注意,并及時向老師、家長、警察反映情況,尋求幫助。
不故意毆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財物、故意非法傷害他人,這些行為有可能構成我國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強制侮辱罪等。
拒絕煽風點火,拒絕成為欺凌者的“幫兇”。拒絕當事不關己的旁觀者。及時向老師、家長報告,甚至報警。
講文明,懂禮貌,校規校紀要記牢。
不打架,不罵人,不說臟話不造謠。
與人為善大道寬,盛氣凌人朋友少。
以強凌弱不可取,團結友愛最重要。
玩笑打鬧別過火,小磕小碰別發飆。
情緒過激事端起,理性溝通矛盾消。
有益活動勤參與,良師益友多結交。
懂法守法能自律,身心健康樂逍遙。
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權益,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學生實施的欺凌不完全是一個侵權行為,也可能是數個侵權行為組成,其損害的結果也可能是一個或者多個。因此,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需要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由此,學生欺凌事件中的受害學生受到人身損害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如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受損財產的賠償責任。
侵害人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下列舉學生欺凌中侵害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出發,如果從犯罪構成“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三階層理論來看,學生欺凌行為有可能會觸犯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強奸罪、猥褻罪等罪名。如果欺凌者已經成年,則直接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抵制學生欺凌
讓每個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陽光下
我們需要告訴孩子們
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
讓我們共同努力
對學生欺凌說不
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溫暖對待
內容來源:山西省教育廳 圖片來源于網絡
本期編輯:小樂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