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針對社會極為關注的邯鄲初中生被害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準追訴,3名未成年人將為自己的暴力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就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案發布案情通報。通報稱: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3人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河北省檢察機關逐級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
近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
這是一個公眾期待的通報。簡單的措辭中,釋放出了明確的信號,三個預謀殺人的未成年人,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會因年齡小而逃脫法律的制裁。
這一決定,是依法作出的。3個犯罪嫌疑人的殘忍行徑完全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新增的第3款規定之情形:“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br />
據目前披露的消息,該案中3個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質之穩定、預謀之精細、手段之殘忍、事后反應之冷靜,已經超出了公眾對未成年人的認知。公眾之所以呼吁激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正是認為3名未成年人的犯罪惡劣程度達到令人發指的地步。
追究刑事責任和施以刑罰是處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卻是不得不用的手段。因為非此不足以適應嚴重暴力犯罪低齡化的趨勢,非此不足以為被害者討回公道,非此不足以教育和挽救更多未成年人。
成熟的司法判決自然不會為輿論所左右,也不能不顧及輿論。因為法律既要讓公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也要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極端案件發生后,對于3個犯罪嫌疑人的判決,網上有很多聲音。這些輿論是一種情緒的宣泄,一種態度的表達,而且常常以某種過度的形式表現出來,以期引發更大的關注。畢竟每個父母都有惻隱之心,更不想自己的孩子會遭遇這樣的不幸。檢察機關的這份通報,就是對公眾關切的回應。
法律是公正嚴肅的,不會放過小人大惡。最后的判決,當然也會在法律的框架內做出。極端的個案雖不具有普遍性,卻在某種程度上更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義。
比如這個案件既引發了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討論,也強化了對校園欺凌等現象的關注。在不同的聲音中,形成最大公約數;在個案的判決中,推動一類問題的解決,正是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追究刑事責任不是目的。既然是孩子,還是要多從教育入手,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發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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