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學路上那些
防不勝防的“坑”你知道嗎?
在升學路徑多樣化的背景下
利用假學歷申請
境外院校的事件頻頻發生
留學機構造假材料申校
雙方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2022年7月,顧某與A留學機構(下稱A機構)簽訂一份《港新名校錄取計劃服務協議》,約定A機構負責為顧某申請境外地區五所院校的碩士入讀資格,顧某成功錄取后需繳納30余萬元服務費。隨后,顧某支付初始服務費13萬余元,并約定錄取后結清剩余服務費。
此時,顧某發現A機構提交申請時將其“陸本”(內地本科學歷)畢業背景偽造成“外本”(境外國家本科學歷),并提供虛假成績單、成績評估表等材料。顧某向A機構詢問,A機構表示會有后續處理措施,不用擔心。其后,顧某向A機構支付3.2萬元押金,但因錯過繳費截止日期最終未能被B大學錄取。此后,顧某也未收到另外四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
其后,A機構為顧某申請到了合同約定的五所院校外的其他兩所院校的碩士入讀資格,但這些學校并非顧某的目標院校,顧某拒絕入學。顧某認為A機構未能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且存在偽造學術背景材料的行為,遂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與A機構解除協議,并返還其已支付的16萬余元款項。
A機構提起反訴,主張已協助顧某成功申請B大學入學資格,已履行完成合同義務,要求顧某支付剩余服務費。
機構違背誠信
當事人可主張解除涉案合同
本案系服務合同糾紛。顧某、A機構簽訂的《港新名校錄取計劃服務協議》符合合法與自愿的原則,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A機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向申請學校提交虛假學術背景材料的行為,其作為提供留學咨詢、策劃等服務的專業公司,該行為不僅違背誠信經營的基本原則,亦違背了該公司在案涉協議中關于“保證甲方的申請真實有效,所有遞交材料將合乎法律要求,并最終對甲方利益負責”的承諾。因A機構違背誠信,雙方之間的信賴關系破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顧某主張解除涉案合同有事實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款項返還問題,顧某在知曉A機構提交虛假學術背景材料申請學校后雖有提出疑問,但在與A機構溝通后未再提出異議,且后續仍繼續要求A機構申請其他學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亦存在過錯。而顧某支付押金實則是讓A機構代為支付給B大學,但A機構并未支付,因此該費用理應返還。
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A機構返還顧某押金及初始服務費的50%共10萬余元,并駁回A機構的反訴請求。
近年來,利用假學歷申請境外高校的事件頻頻發生,多名學生利用“假學歷”申請入學后被查出并被追究刑事責任。相關高校均公開表示如發現學生偽造學歷,必定會作出紀律處分甚至開除學籍等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偽造學歷證明等材料可能構成偽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節嚴重可判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面對良莠不齊的留學中介服務市場,學生和家長需擦亮眼睛,選擇合作機構時應仔細核查其資質和信譽,選擇正規、專業的機構進行合作。
同時在遞交留學申請的過程中,應對申請材料、個人履歷、推薦信等有關必備的材料仔細審核,堅決防止偽造材料夾雜其中。通過履歷造假鋌而走險取得的錄取資格,即使成功入學也可能面臨經學校核實發現后被開除、遣返甚至獲刑等后果。請學子們秉持誠信理念,選擇適合自己的學校申請入讀,切勿弄虛作假,得不償失。
來源:深圳大件事(記者 吳靈珊)
編輯:黃鈺璇
審核:蔡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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